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使企業面臨更大挑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,該法實施使得企業在與員工爭議中的強勢地位被進一步削減。挑戰一:仲裁時效從60天延長至一年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實施前案例:2008年1月,李某因工資支付問題與單位發生爭執。2008年4月,李某向瑞安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,但因為李某的仲裁申請已超過60天的仲裁時效,仲裁委最終做出了“超過仲裁時效,不予受理”的裁定,張某只能向法院起訴。法律規定:之前《勞動法》第八十二條規定: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: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。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,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,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,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。從中斷時起,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,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,仲裁時效中止。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。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,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;但是,勞動關系終止的,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解讀: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將申請仲裁時效期限從60天延長至一年。如在規定的仲裁時效內,因調解、投訴等原因中斷,從中斷之日起,仲裁時效重新計算。但員工應當提供中斷的證據材料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,當事人不能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,仲裁時效中止。如企業欠薪,只要勞動者仍在該企業工作,即使超過一年仍可申請仲裁索回工資。挑戰二:討薪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案例:一位工人在一家企業工作了1年,一分工資都沒拿到,企業給這位工人出具了欠條,民工到法院起訴,法院判決單位支付他3萬元工資,可單位仍然不履行,民工最終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: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、工傷醫療費、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,根據當事人的申請,可以裁決先予執行,移送人民法院執行。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(一)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;(二)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。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,可以不提供擔保。解讀:今年5月1日起,只要債權債務關系明確,民工就可直接將“欠條”交給法院,向法院申請支付令,如不履行,則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挑戰三:“一裁終局”使勞動者權益得到快速維護案例:李某2006年6月開始在某單位打工,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,但單位連續6個月都沒有發工資給李某,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結果是公司應支付拖欠工資。可公司不服,上訴到法院。一審判決后,公司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,案件一拖再拖,直到現在李某還沒拿到工資。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七條規定:下列勞動爭議,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,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,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:(一)追索勞動報酬、工傷醫療費、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,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;(二)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。解讀:今年5月1日起,勞動仲裁委做出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、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小額裁定,用人單位就必須無條件履行。對于小額仲裁案件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,一經仲裁委裁決后,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。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挑戰四:勞動仲裁不用繳納仲裁費用,且仲裁庭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。案例:2008年3月,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企業支付其拖欠工資,而勞動仲裁委一直沒有作出裁定,由于勞動仲裁尚未作出,李某也無法向法院起訴。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十三條規定: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三條規定: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,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。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,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,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,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。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,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解讀:按照新的法律規定,李某如在5月份申請仲裁就不用繳納仲裁費用,且在仲裁庭60日不作出仲裁可直接向法院起訴。